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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视为“专利狙击”的一纸诉状,被三道数学题击得粉碎。当国际光学巨头试图用技术壁垒围堵国产品牌时,一记漂亮的“釜底抽薪”不仅化解了800万元索赔危机,更宣告了一项发明专利的彻底失效。

一、巨头发起的专利围堵

2025年5月,国际光学巨头依视路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国产镜片龙头企业明月镜片及其关联销售方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控其“轻松控Pro2.0”近视管理镜片产品侵犯己方发明专利,要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索赔经济损失800万元

以800万元索赔加上禁售请求对核心产品发起狙击,在镜片行业同类诉讼中并不常见。涉案专利ZL201980068103.2名称为“包括封装的微镜片的光学制品及其制造方法”,核心特征为镜片一体成型微透镜(高度≤0.1mm、直径≤2.00mm)及高于微透镜的全包保护层。通俗来说,就是离焦镜片中用于延缓近视加深的微透镜结构设计。若明月败诉,核心产品面临禁售风险,多年研发投入将付诸东流

二、从防守到破局

面对诉讼,明月镜片的应对逻辑很清晰——与其在侵权与否的争议中被动防守,不如直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2025年6月,明月镜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多份境内外现有技术资料作为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局受理后成立合议组展开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就专利的有效性展开正式交锋

2025年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106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正式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15项权利要求无一幸存。裁定理由指出:该专利技术要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认定该专利因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而全部无效。据市场分析,明月依据产品尺寸范围内的若干数值,通过几何公式计算即可得出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参数,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专利侵权诉讼以专利权为权利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便失去了根基。2025年12月22日,依视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侵权起诉;2026年1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历时约八个月的专利战正式落幕

三、“釜底抽薪”:发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逻辑

(一)何谓专利无效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制度本质是对专利授权的“二次审查”,目的在于纠正审查中的失误

请求无效宣告最常见且成功率最高的理由是缺乏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即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若现有技术中已公开了大致相当的技术方案,则不应被授予专利。如果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被判定成立,专利权将自始无效。

(二)专利无效的核心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无效宣告的效果具有彻底的溯及力:法律上视同该专利权从未获得过授权。

本案中,依视路起诉时所依赖的侵权基础实质上已不存在——从法律角度看,该专利自始未曾产生过排他效力。

(三)无效宣告对侵权诉讼的直接影响

依视路之所以撤诉,直接原因即是专利根基已被摧毁。实务中,若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人民法院通常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诉侵权方能够在诉讼答辩期限内及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专利无效决定作出后有效利用其切断侵权诉讼,正是本案“釜底抽薪”策略的关键所在

(四)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已支付的赔偿可否追回?

若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在对方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专利法倾向于维护既判力稳定,不予追溯;但如果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如明知专利无效仍故意行使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请求返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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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专利无效的实质认定

(一)现有技术的认定规则

《专利法》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无效审查过程中,明月镜片提交了多份国内外现有技术文献作为证据,证明依视路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在此之前早已被公开披露。仅凭现有技术的组合便足以否定其创造性——将其专利推定为缺乏创造性。

(二)“公知常识”的司法功能

“公知常识”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基础技术知识。在认定专利创造性时,即使某一技术细节在现有技术资料中未被精确记载,若其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基础常识,同样可以作为否定专利创造性的法律理由

(三)微透镜数值的“可计算性”:专利技术门槛被“算”掉了

有行业分析指出,明月之所以能够成功无效该专利,关键在于以几何公式计算的方式,论证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各项微透镜数值范围,可以基于现有的已知参数通过几何公式直接推导得出,不需要付出“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不具备真正的技术创新性

这一“数学解题”式的拆解方式,本质上是通过技术事实的精准挖掘,反向揭示出了专利的技术贡献不足,而非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空洞抗辩。

五、给企业的三条核心启示

(一)收到侵权传票,第一时间考虑无效宣告攻击

被诉方往往容易陷入“应诉防御”思维——仅围绕是否侵权进行争辩,而忽视了原告专利本身的有效性才是诉讼的根本前提。

当事人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传票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尽快梳理现有技术资料,在答辩期限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仅3000元,以极低成本挑战百万、千万级别索赔,性价比极高,应作为应对策略的首要选项

(二)创造性是专利“命脉”

“缺乏创造性”是专利无效最常用且成功率最高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多次印证了这一判断。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需切实提高自身技术创新含量,避免将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包装成专利,否则在无效审查阶段极易被驳回。

(三)被诉企业可从“现有技术”中寻找逆转机会

被诉企业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当立即组织技术团队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查找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文献、专利文件及公知常识,看是否存在与被诉侵权产品或原告专利技术相重叠的技术要素。如能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在此之前已被公开披露,不仅为后续不侵权抗辩提供抓手,更可直接为无效宣告请求提供核心证据支撑。

(四)遭遇专利诉讼时,尽快与专业律师协同配合

建议由技术人员、法务人员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共同组成应对团队: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特征比对,法务人员梳理内部证据,律师制定整体抗辩策略。并关注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技术资料、类似专利文件,委托专业律师撰写无效宣告申请书,以提高无效成功率。实务中,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应从“否定一切”转向“精准破局”——要么证明“不侵权”,要么证明“专利无效”,或找到其他合法免责事由

800万元索赔、核心产品禁售风险——仅仅一封起诉状,曾让明月镜片站在悬崖边。然而,以三道数学题的证据拆解,却在短短数月中完成了破局。

明月镜片的胜利昭示着一条清晰逻辑:专利诉讼的意义不在于诉状的篇幅和索赔数字,而在于权利基础的稳固与否。一份根基不牢的专利权,或许能换来数百万索赔金额的诉状,却在无效宣告的严肃质证面前无所遁形。 对于企业家、研发工作者乃至普通创新者而言,此案的启示不仅落在“如何应战”的策略维度,更指向“如何立于不败之地”的创新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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