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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技术许可合同终止后仅“换了层皮”的继续生产,让侵权方最终付出了1.2亿元的沉重代价。电子级氧化铜,这个很少有人知道的集成电路关键材料,成就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一个重要的注脚。

2026年4月23日,江苏高院召开发布会,发布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位列十大案例之首的,是一起看似“小众”却敲响行业警钟的案件——杜某某与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陆某公司赔偿专利权人杜某某经济损失1.2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自然人发明专利被侵权获赔额最高的案件。

这1.2亿元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对广大的专利权利人又有什么启示?

江苏高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个人专利侵权获赔1.2亿元创纪录

一、案情回顾:许可终止了,技术“换皮”用了,法院怎么说?

杜某某是涉案三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分别是“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这三项专利技术,共同构成了电子级氧化铜这个集成电路产业关键基础原料的核心生产工艺。

杜某某曾长期许可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使用这三项专利技术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然而,双方的技术许可合同在2019年已经正式解除。按照法律逻辑,许可终止,未经权利人许可即不得再使用技术。但陆某公司并没有就此“收手”。

他们采取的策略是:对原有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局部改造”——开了几个孔、加了几根管子——然后继续用包含关键浸出槽、分解沉淀槽在内的氨法装置生产电子级氧化铜。本质上,只是“换了层皮”,核心技术和整体技术方案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面对这一局面,杜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

二、法院裁判:两项核心裁判规则,为技术创新“兜底”

江苏高院在审理中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杜某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确立了两项关键裁判规则,值得所有法律人和技术创新者高度关注。

第一项规则:判定“局部改造”是否侵权,看技术手段、功能、效果的等同性,而非表面改动。

法院认为,陆某公司虽然在许可合同解除后对设备进行了局部改造(如隔离套管顶部开设圆孔、增设混气搅拌管等),但从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综合判断,这些改造与专利对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换言之,专利侵权判定不看“表面改了哪里”,而看“本质上改没改” 。仅仅通过开孔加管、更换几颗螺丝的“换皮式”改造,不足以规避侵权责任。

第二项规则:源于权利人的技术无法主张“先用权”。

先用权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用的“挡箭牌”。但法院明确:陆某公司在先使用的技术,本身就来源于杜某某的附条件许可,杜某某从未放弃申请专利、行使专利权。陆某公司明知许可已终止,继续实施技术缺乏善意基础,其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许可终止了就是终止了,不是“我再偷偷用一阵”还有理。 

在此基础上,法院考虑到侵权设备系大型生产装置,从兼顾保护权利人利益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创新性地采取了“停止使用+有条件改造”的责任承担方式:判令陆某公司停止侵权的同时,允许其在法院监督下对设备限期改造,使其技术方案不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而非直接销毁。

赔偿数额方面,法院综合专利技术对产品的贡献率、侵权方的营业利润以及双方历史许可费标准等因素,最终判决赔偿1.2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对停止侵权的履行方式作出优化调整,破解了大型设备侵权案件中停止侵权与资源保护的执行难题。


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示意图:局部改造设备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上构成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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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义:1.2亿赔偿释放了三个清晰的信号

1.2亿元的天文数字,远超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平均水平,但法院不惜爆出“高价判决”来亮明态度。这背后至少有三层信号值得关注。

信号一:个人专利权利人也值得“严保护”。

提到知识产权维权,我们常常想到的是大企业、大集团。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个人的核心专利技术,同样具有极高商业价值,同样值得法院给予“严保护” 。电子级氧化铜是集成电路、半导体封装等高端产业的关键基础原材料,涉案专利技术直接关系到产供链自主可控。杜某某虽然不是产业链巨头,但他掌握着产业链命门,法院也保护他。 在当前技术出口管制和大国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保护核心技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国家产业的整体安全和竞争力。

信号二:许可终止不等于技术“随便用”。“先用权抗辩”不是万能挡箭牌。

很多企业在许可期届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时常常自称“一直在用”或“做了局部改动没有侵权”。这个案件直接“打脸”这种观点:不正当使用的技术成果,再多的“局部改造”也无权主张先用权;只要实质构成侵权,就要赔偿。

信号三:“停止使用+有条件改造”为大型设备侵权纠纷打开了更灵活的司法变现通道。

对于大型生产装置,直接判令“拆除销毁”可能造成巨大社会资源浪费。本案创新性地提出“法院监督下的改造”方案,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同时兼顾了社会整体效益,极具前瞻性,值得其他法院学习借鉴。 最高法的二审维持和优化调整,也表明了最高院对这一思路的认可。

四、对企业和技术研发者的启示

第一,签署技术许可合同时,务必明确许可期限、许可终止后的技术交接与保密义务条款。许可终止后实施的“改造”行为,应在合同中将何种程度的改造不被视为侵权约定清楚。写得越细,未来维权的底气就越足。

第二,拥有核心技术的个人权利人,应当及时完成专利权登记、专利申请和证书确权等法定程序,并保存好与技术研发过程相关的所有原始资料。本案中,杜某某之所以能够获得高额赔偿,关键在于他的专利本身扎实,技术事实查明清晰。

第三,在没有获得有效许可或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专利技术进行“局部改造”并继续使用,本质上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规避侵权的最好方式从来不是“绕着走”和“擦边球”,而是老老实实获得许可或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五、江苏高院同时在释放: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正在形成

除了1.2亿专利赔偿案,202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中还有其他类型的重要案例值得关注。

在“一种触头灭弧系统”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坚持调解优先,在技术比对基础上引导四家企业达成和解,最终签订专利交叉许可协议,避免了行业陷入“诉讼泥潭”。

在王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中,三名前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将核心的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从原企业带出,擅自申请专利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从民事高额赔偿到行政柔性调解,再到刑事严厉追责——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路径正在融合发力,“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格局已初具雏形。

最后

1.2亿,不仅仅是一个创下全国纪录的赔偿数额。

这笔赔偿的背后,是江苏高院在用“真金白银”告诉所有企业和个人技术创新者:你的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司法会以最大的诚意和决心来保护;那些“换皮不改本”、打政策擦边球的人,终将被时代反噬。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格局和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国家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注定会越来越严、越来越有力度。未来五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已明确“严保护”的顶层设计,PIP(高额赔偿与系统性追责)正成为“罚到倾家荡产”的标配工具。对于创新主体而言,最好的时代已经到来;对于侵权者而言,最严的时代刚刚开始。

本文作者: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备案名录在册单位,拥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在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许可合同争议、商业秘密保护及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与合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个人发明人及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高效、贴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全流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同时欢迎关注各相关平台机构官方发布的知识到产权司法保护最新动态、经典案例更多权威解读与分析,及时了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新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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