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22 日,江苏常州中院对“平安银行理财亏损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客户索赔 734 万余元的全部请求,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仅存在“轻微瑕疵”,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为金融适当性义务纠纷树立了新的裁判尺度。博友律师深入解读:什么情况下银行必须赔?什么情况下投资者自己担责?
一、案情回溯:从千万投资到 734 万索赔
客户在平安银行购买某款高风险理财产品,后因市场波动亏损 734 万元。客户主张:银行客户经理口头承诺“稳健”“安全”,未充分揭示风险,且未对客户进行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构成诱导销售。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适当性管理方面确有瑕疵,例如测评问卷设计不够精细、风险揭示书签署不规范等,但上述瑕疵与客户的亏损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客户测评结果基本匹配,且客户本身具有较丰富的投资经验,因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解析:适当性义务的“三道门槛”
(一)适当性义务的四项内容
根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适当性义务包括:了解客户(KYC)、了解产品(KYP)、风险揭示与产品匹配。缺少任何一环,均可能构成履行瑕疵。
(二)瑕疵≠赔偿——因果关系的“阻断阀”
即使银行存在瑕疵,投资者仍须证明该瑕疵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认定: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匹配,客户自身具有投资经验且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因此即便银行过程有瑕疵,也不足以影响客户独立决策。
(三)买者自负原则的回归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明确打破“刚兑”,投资者应自负盈亏。适当性义务并非“保险单”,不能因投资亏损就当然归责于银行。
三、律师建议:投资者应做好的三项准备
签约前:主动完成风险评估,比照产品等级是否一致;要求银行对“保本保收益”等口头承诺出具书面确认。
签约中:保留风险揭示书的签署页、双录视频(或至少记录时间)、销售人员的宣传材料。
亏损后:立即复盘销售过程,寻找重大违规点(如未做评估、产品错配、虚假宣传),有条件的可申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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