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 1204 民初 1715 号案件今日开庭,威海蓝海银行诉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发公众对真实借款成本的关注。多名借款人反映,蓝海银行在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放贷时,存在拆分利息、强制搭售担保及权益产品现象,导致综合年化利率远超法定保护上限。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金融借款合同中“隐藏利率”的认定规则与维权路径。
一、热点聚焦:一起借款纠纷背后的“费用清单”
2026 年 5 月 4 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6) 皖 1204 民初 1715 号案件。根据公开信息,原告蓝海银行请求判令被告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在其他关联投诉中,部分借款人指出:除了合同约定的利息,还需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向平台支付“权益服务费”,几项费用合计后,年化利率远超法律保护上限。
二、法律剖析:金融借款合同利率认定的核心规则
(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参照适用
虽然金融借款不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24% 或 4 倍 LPR 上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行为,法院通常参照该精神进行审查。《民法典》第 670 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第 680 条强调:“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综合年化利率”决定实际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3 号)明确: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 24%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担保费、权益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会将所有费用合并计算,超过 24% 的部分不予保护。
(三)强制搭售行为的效力认定
若银行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平台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借款人在不知情或不自愿的情况下被强制购买产品或服务,该搭售行为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 497 条格式条款无效规定,或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自主选择权”侵害,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律师提示:借款人的两项核心抗辩思路
第一,请求法院调取完整的融资成本明细。 借款人可申请法院责令银行提交所有关联交易合同、担保协议、服务协议,以证明拆分的费用实际归属于银行或其关联方。
第二,主张超过年利率 24% 的部分无效。 若合并计算后的综合年化利率超过 24%,借款人可请求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已支付的可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
四、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
借款前:应要求银行书面说明全部费用构成,计算综合年化利率。
借款后:逐笔核对还款明细,保留担保费、服务费扣款凭证。
发生纠纷:优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积极应诉并提出综合利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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