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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正式施行。作为对2021年原司法解释的全面升级,新规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恶意、重复侵权最高可判5倍赔偿,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锋利的法律武器。

一、新规核心亮点

(一)“故意”认定的8种情形

新司法解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以下情形可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1. 权利人曾向被告发送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被告收到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2. 被告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

  3. 被告经依法通知后,仍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

  4. 被告在和解协议或生效判决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

  5. 被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

  6. 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等公知性侵权行为;

  7. 被告在行政查处或诉讼过程中销毁、隐匿侵权证据;

  8. 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侵权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新规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即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

  • 侵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规模大;

  • 侵权手段恶劣,如规模化、链条化、组织化侵权;

  • 侵权人阻碍、抗拒证据保全或妨碍诉讼;

  • 侵权人具有多次侵权、重复侵权记录;

  • 侵权行为危害人身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1777873871142037.png

(三)赔偿基数与倍数

新规完善了损害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可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等方式确定基数。在基数确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将根据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在法定倍数范围内确定具体倍数。

二、律师以案释法

博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鑫律师结合实务分析了两类典型适用场景:

场景一:“明知故犯型”
权利人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符合新规“经有效通知后仍继续侵权”的故意情形,权利人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场景二:“行业碰瓷型”
侵权人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法律责任。新规明确法院可穿透认定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遏制“换壳经营”的规避行为。

三、企业合规建议

  1. 侵权预警: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质询函后,应立即开展内部评估并暂停存疑行为,避免构成“故意”。

  2. 权利维权:权利受侵害企业应注重证据留存,包括侵权通知记录、侵权行为持续证据链等,依法申请惩罚性赔偿以最大化维权成效。

  3. 内部合规:定期对产品、商标、宣传材料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筛查,建立防范机制。


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长期专注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为众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与合规服务。如您在新规适用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专业支持,欢迎联系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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