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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宜本草”诉“相宜”商标侵权案落槌:诗意不是“傍名牌”的挡箭牌

“淡妆浓抹总相宜”,苏轼的千古名句本应流淌在诗卷之间,却被广东一家化妆品公司用作“傍名牌”的包装。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结“相宜本草”诉“相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及含有“相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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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取自古诗,还是借机“蹭热度”?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系“相宜本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品牌在化妆品、面膜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20年被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24年,原告发现,2022年9月成立的广东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相宜”字样。该公司还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面膜粉、贴片面膜等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标注品牌为“相宜”。此外,2024年5月该公司在参加展会时,在展位、员工名片及微信中均使用了带有“相宜”字样的标识-1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相宜”文字登记企业字号并使用容易导致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辩称:“相宜”二字取自古诗“淡妆浓抹总相宜”,属善意使用;且从未将“相宜”标识实际使用在商品包装上,不构成侵权-2

二、法院认定:使用核心识别部分仍构成侵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明确认定:

(一)商标侵权成立

法院查明,被告在展位、名片、员工微信及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相宜”标识,均属于商标性使用。从音、形来看,“相宜”与“相宜本草”整体上构成近似,且“相宜”一词虽有其本身含义,但用在化妆品领域,指向性较强,已具备显著性

原告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将“相宜”标识使用在同类商品上进行宣传,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1

(二)不正当竞争成立

法院认为,在“相宜本草”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将“相宜”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且经营同种类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及被告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及含有“相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4万元-1-2

三、裁判规则:即便不完整使用全称,仍构成侵权

本案确立了两项重要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企业名称合法注册 ≠ 使用行为合法

企业名称即便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也不等于商业使用当然合法。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无论该字号是否取自诗词典故,均构成不正当竞争-1

规则二:使用核心识别部分即构成侵权

即便被告未完整使用“相宜本草”全称,仅使用其核心识别部分“相宜”,若用在同种商品上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仍构成商标侵权-2

四、法律要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违法”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傍名牌”行为的双重违法性

行为类型法律依据认定要点
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7条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
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红线:商标侵权针对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不正当竞争针对的是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两者构成要件虽有区别,但均可独立认定,且可同时主张。

五、热点延伸:2026惩罚性赔偿新规的适用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已正式施行-5

新解释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假冒注册商标”被明确列为可直接认定故意的情形(第六条第五项)。

结合本案,若侵权方存在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情节,权利人可积极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构建“故意+情节严重”的证据链-5

六、博友律师提示

对权利人(品牌方)而言:

  1. 及时确权:尽早完成核心商标注册,并关注商标的持续使用与知名度积累,积极申请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增强保护力度;

  2. 主动监测: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商平台等渠道,监测市场上是否出现“傍名牌”行为,发现疑似侵权及时取证;

  3. 固定证据:通过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包括线上销售页面、线下展会照片等;

  4. 综合维权:可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最大化维权效果;符合条件的,积极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初创企业)而言:

  1. 提前检索:确定企业名称和品牌标识前,务必通过商标检索系统核查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

  2. 古诗不是挡箭牌:取自古诗、成语等公共领域的词汇,并不能当然豁免商标侵权责任。若该词汇已在特定商品类别上注册为商标并被公众所熟知,使用相同词汇仍需承担侵权风险-4

  3. 字号≠商标:企业名称合法注册,不等于可以将其作为商业标识“突出使用”。将字号印在名片、展位、产品介绍上,可能已落入商标侵权范畴;

  4. 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是品牌长青的基石,切勿心存侥幸“打擦边球”。8.4万元的赔偿款,可能远不止“买一个教训”那么简单。

本文作者: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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